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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3、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规定,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4、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5、但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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