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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自然资源部门在辖区海域联合巡航执法时,发现一艘未刷写船名船号的采砂船在某岛附近海域采挖海砂。经查,该船船长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且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海砂约500吨。根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船长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者应当承担整治和恢复的责任。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非法采挖海砂、没有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填海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资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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